《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民法典1074条内容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解析吧! 日期:2021-08-12 民法典·条文解析(第1074条)| 祖父母、外祖父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祖父母要具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
《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赡养人。本款未法条规定:《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夫妻双方都签了名或者夫妻一方欠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所负的债务的,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