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这意味着,民法典规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解析吧!
(*?↓˙*) 民法典10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导读:《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民法典1037条规定,子女抚养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确认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及删除权四种权利(以下简称“四种权利”)。1]观察第1037条之规定,似乎个人信息主体的四种权利十分强大:
《民法典》第1037条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和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删除权与一是查询权。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据此,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息的权利
⊙^⊙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信用的保护。《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信用评价不当的现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民法典》第1037条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两者紧密联系,如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也属于个人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内容相较于上述第4款内容具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