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第
学界对于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制度”一般情况下是指国家为了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质量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放收费制度。4、污染限期治理制度。5、环保目标责任。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
二十年过去了,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本届政府已经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调整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目标,这一点在《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1)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
摘要: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症结是自我规制理念的缺失。德国法带来的启示是强化由半官方的中间组织主导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而,在行政组织法和程序法上,应实现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 常纪文.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和作用机制[J].环境保护,2010(9):35-37.(4) [5] 王树义,皮里阳,桑东莉,等.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