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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1998年修正案,未成年收容教养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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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国收养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修改《中国收养法》决定附:修正本(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1998年11月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专题分类:婚姻赡养收养继承赡养抚养收养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 失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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