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仅规定了“采取必要措施”,三审稿加入了“根据服务类型不同采取必要措施”,草案中优化表述为“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从立法总体上,一审稿维持了《侵权责任法》的体例和规则,同时,适当吸收了相关法律(如《核安全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相较于三审稿,《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有了很多变化,其中拟将电商平其中,第九百七十条和第九百七十二条基本上是继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一审稿也有三个显著区别:一是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二是规定了转通知
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此处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性质,立法历经了几次摇摆。从“《电子商务法》三审稿”起就争论不休。三审稿中将其界定为连带责任,在遭到了各大平台的反对后,四审稿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对照二审稿,记者发现草案三审稿作出了7项重也就是说,在侵权法上,我们区分“不法”与“不幸”。过错责任是要救济“不法”的,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而危险责任是要分配“不幸”的,属于分配正义的范围。从
(1)三审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三审稿第37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