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金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合同书》中虽有保修期限的约定,但后来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被告将15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原告,说明双方同意在
根据前述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条件,表面上极易得出结论: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另外增加约定的保修期满之后予以支付。如果照此理解工程质保金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是用来退还质保金的,即,缺陷责任期满了,就需要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期限可以约定一般是两年;保修期是的期限是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基质保金合同一般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合同质保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