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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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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概述了法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不履行或者《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60 /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音频| 栾沛沛编辑| 杨紫微一审| 刘天舒二审| 冷岩三审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本条规定的来源及修改内容本条是来源于民法通则第四十

导读:《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民法典第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条的解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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