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条文释义】《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修改而来,习惯被称为“公平责任”或
一、《民法典》限制法官裁量的努力与现实(一)《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由来及演变《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源自《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延续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怎么办?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析吧!
⊙ω⊙ 关于公平责任,《民法典》第1186 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 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重大由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较大地改变了自《民法通则》以来的立法规定,对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损失分担,不再交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做了立法修订,把先前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得同样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制度在《民法典》中展现出法定性一面,不再宽泛地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