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法律主观: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是有效的出生时间证明,自然人从出生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第十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绝对主义严格坚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绝对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仅对其特定利益给予保护,苏联民法采此主义。教材认为,胎儿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对其的保
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根据该规定,户籍证明为公权力机关出具的书证,无论是从证据来源来看,还是从证据的属性来看,都是作为证明自然人出生日期、年龄起自然人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其他证据与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ω≤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出生认定的几种观点:(1)阵痛说;(2)露出说;(3)呼吸说;(4)出生完成说。2、我国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虽然我国未在法律上明确认定自然人出生标准,但主流观点以“独立呼吸说”为准,本案裁判理由则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虽不能自主呼吸,但其具有生命体征可认定其生命活动存在,具有
民法典第十五条告诉我们,能够证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证据包括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登记(比如护照、驾照),出生证明的效力大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登记的效力。三、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