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流押条款吗?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一条对于流押流质条款,担保法、物权法等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或质押合同中设立了流押流质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
民法典中的流押条款
所谓流押是指抵押合同的双⽅当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民法典》第四百零⼀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第1款、第436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质权)实现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实现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进行清算。《
民法典 流押
民法典关于流押条款的规定讲义流押条款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押条款是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的,条文是这样的”这是《民法典》对流押条款的规定。对于流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